交通事故中死亡,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12 22:48) 点击:375 |
委托代理人:王晶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键字】 事故责任认定 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驾驶小轿车遇肇事者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受害人生前系河南农村户籍,死亡时41周岁。其于2010年3月来上海打工,生前系某公司的驾驶员。一家人租房居住于长宁区某街道。其河南老家尚有六十多岁的父亲及母亲,两个未成年子女在上海读书。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近亲属委托本律师代理赔偿事宜。
【争议焦点】 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标准;原告方的各项赔偿金额。
【律师分析】 1、原告为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即妻子、父母和两个子女。被告为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 2、农村户籍要按照上海市城镇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必须证明死者在上海市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及其收入也来源于上海市城镇地区,两者缺一不可。这也是赔偿项目中数额最大的一项。 3、为了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本律师调取到死者生前的相关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租房合同、居住证、居委会证明、房东户口本等。 4、死者的60多岁的父亲和母亲,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均可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5、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6、保险公司分别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各项赔偿数额如下:1、死亡赔偿金36230*20=724600元;2、交通费3人*30天*30元/天=2700元;3、住宿费3人*30天*60元/天=5400元;4、家属为处理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3人*30天*1450元/月=435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12694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7、车辆损失费80000元;8、律师费10000元。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24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00元;剩余部份由肇事司机和车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我方胜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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